上市公司代持股公司转让限售股如何缴税
1、该公告的代持股政策仅限于“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的限售股”。如果不是因为股权分置改革原因形成的限售股,不能适用该条款。
股权分置改革前,由于监管限制,一些投资者往往通过企业代持的方式购买非流通股,形成“代持股”。
2、对税后转付额不再重复缴纳个人所得税。
值得注意的问题是,在该条第一、二款情形下,个人取得限售股收益税率相差仅为5%。
如企业直接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之后企业依据代持股协议交付给个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在取得限售股后再行转让所得,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综合来看,在该种限售股转让情形下,总的税收仅相差5%。
在这里值得探讨的问题是,除了法院判决、裁定,企业依照代持股协议等其他方式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此,税法规定并清楚。从立法原意考虑,税法之所以规定依照法院判决、裁定,企业转让代持个人限售股无须缴纳所得税,是因为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经过司法机关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作出的判定,具有高度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其还原了代持股的原貌。因此判定一种方式是否认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代持股关系,关键在于该份证据是否客观、公正地反映企业与个人之间的代持股关系。
3、税法尊重法律形式,法院裁定、判决等原因的限售股过户,不视同转让。
4、无法提供成本的限售股,参照个人转让限售股将成本核定为收入的15%核定,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限售股转让政策保持了一致。
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
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