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业,利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七条 下列业务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但单位内部审计和国家机关依法开展的审计活动除外:

(一)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由注册会计师承办的鉴证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上述报告,具有法定证明效力。

禁止非注册会计师冒用注册会计师的姓名或者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非注册会计师或者被暂停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下列业务:

(一)会计咨询、会计服务和会计培训;

(二)代理企业注册登记、年度检验和秘书服务;

(三)税务代理,出具税务报表;

(四)财务、税务、投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五)其他相关业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或者经依法认定、考核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年龄在七十周岁以下,并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可以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执业注册成为注册会计师。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市财政部门、财政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

第十条 注册申请人申请执业注册,应当通过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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