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7号)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控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减免办法,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的审批程序,提高收缴率。
六、征收和使用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缴入同级国库,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本通知自二OO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有效期至二OO八年底。
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