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张明楷观点总结的常考点及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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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张明楷观点总结的常考点及热点(一)
2008-9-10 11:39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一、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生理机能之健全。
1.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
(1)行为对象是他人的身体。伤害自己身体的,不成立故意伤害罪;自伤行为侵犯了社会利益而触犯了刑法规范时,可能构成犯罪(如战时自伤罪)。
(2)实施了伤害行为。伤害,一般是指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只有侵害了他人生理机能的行为,才属于伤害。
伤害行为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伤害行为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无形的。伤害行为的结果也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伤害结果的程度分为轻伤、重伤与伤害致死。
(3)伤害行为必须具有非法性,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而伤害他人,因治疗上的需要为病人截肢,体育运动项目中规则所允许的伤害等,都不构成犯罪。
基于他人承诺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对造成重伤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
2.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主体是己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主体则必须已满16周岁,并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3.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只具有单纯殴打的意思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所谓同时伤害,是指二人以上没有意思联络而同时伤害他人的情形。对同时伤害不能认定为共同伤害,而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同时伤害行为没有造成伤害结果的,都不构成犯罪。(2)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轻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轻伤为何人造成时,都不构成犯罪 (3)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重伤结果,但证据表明该重伤由一人行为所致,却不能辨认该重伤为何人造成时,可以对各行为人追究故意伤害未遂的刑事责任。(4)同时伤害行为造成了轻伤或者重伤,并能认定各自的行为造成了何种伤害的,应当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二)故意伤害罪的认定
1.根据刑法第238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89条、第292条、第333条的规定,对非法拘禁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致人伤残的,虐待被监管人致人伤残的,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的,非法组织或强迫他人出卖血液造成伤害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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