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的伦理

切斯特曼的翻译伦理

翻译的伦理:切斯特曼的五大伦理模式 陈振东

在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的今天,翻译已经成为一种普遍性的活动。翻译是人类的一种社会行为和职能性活动,是译员通过自身对原文的理解尽可能将原文作者的意图以译文的形式再现给读者的主观能动性活动,涉及原文作者、原文、译员、译文、译文使用者各方面的关系。“目前,伦理学界普遍认为,只要有人,有了人的活动与生活,有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有伦理的存在,伦理就会发生作用。”①因此,翻译可以说就是一项伦理活动。

西方翻译伦理研究经历了20多年的历程,有了长足的发展。“翻译伦理”这一概念由法国文学翻译家、翻译理论家安托瓦纳·贝尔曼(Antoine Berman)最先提出,他的研究引起了翻译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安东尼·皮姆(Anthony Pym)是另一位推动翻译伦理研究的学者。皮姆首次提出了翻译的“文化间性”概念,指出翻译中的伦理已经突破传统忠实角度走向文化交际角度,认为翻译伦理的重点是主体间伦理,或曰翻译职业伦理。②美国解构主义翻译理论家劳伦斯·韦努蒂(Law-renceVenuti)提出了在翻译中保存原文中的语言文化差异的“异化”主张,也就是倡导一种“存异伦理”③。这期间,还有一位在翻译伦理研究方面功不可没的学者,那就是芬兰学者安德鲁·切斯特曼(Andrew Chester-man)。

一、切斯特曼的五大伦理模式切斯特曼是在翻译伦理研究方面影响巨大的一位学者,他的文章《关于哲罗姆誓言之建议》在学术界引起了强烈的反响。切斯特曼的翻译伦理研究是较为客观的,是描述性的,也是系统化的。他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五大伦理模式,即再现的伦理、服务的伦理、传意的伦理、规范的伦理和专业责任的伦理。④这五大模式对于翻译研究和翻译实践都有着深远的意义。

1·再现(representation)的伦理 Representation在牛津字典中的解释是“when someone speaks, acts, or is present offi-cially for someone else”,也就是说,译文对原文的“再现”其实就是对原文的“代言”,就是要体现出原文所要表达的意思。切斯特曼认为再现的伦理重在“真理”(truth)⑤,主张译文必须再现原文、再现作者的意图、原文的文化。这正是异化观所倡导的,因此他把贝尔曼、韦努蒂等人的观点也看成再现伦理的代表。济慈的美学思想———“美即是真理,真理即是美”,似乎也是对切斯特曼再现伦理观的有力证明。然而,极力推崇济慈美学思想的纽马克(Newmark)看到了切斯特曼观点的不足,对其作了完善。通过对何谓美、何谓真理的阐述,纽马克认为译者有权根据原文的权威程度在文内或文外对译文进行修改,甚至可以拒绝承担翻译任务,得出原文以及译文应该取长补短、互相完善补充的结论。⑥

再现的伦理体现出翻译标准中的“信”的原则,但何称其为信,如何做到信又回归到翻译的“度”以及归化、异化的探讨上来了。贝尔(Bell)的翻译心理学模式体现出的翻译过程也告诉我们译文只可能最大程度地接近原文,而不能完全“再现”原文。贝尔将翻译过程大致划分为“分析”与“合成”两阶段,各自包含三个不同的操作层面:句法、语义、语用。⑦同时必须考虑到一个不稳定、本身也是破坏稳定的因素,即可解读性的历史、文化和政治条件在目的语中的差别。⑧在这个复杂交错的翻译动态过程中,译员很难做到完全摆脱本民族语言和文化的影响,也很难将自己的思想完全和原文作者重合。由此可见,纽马克的观点是对切斯特曼再现伦理思想的有力补充。

2·服务的伦理

如果再现的伦理研究的是原文和译文、原文作者和译员之间的关系,那么顾名思义服务的伦理研究的则是译文/译员同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结构主义将译员从原文和原文作者的约束中解脱出来,赋予译员充分的主动性。译员能够从译文的使用者(包括读者、雇主等等)的角度出发进行翻译创作,时刻不忘为译文使用者的职责和目的服务。译员不仅对原文作者体现出忠诚,更重要的是要忠诚于译文的使用者,因此会对原文作出适当的调整和诠释。这种诠释是必要的,正如美国学者安乐哲基于对汉英哲学翻译的经验,提出在由汉语向欧洲语言翻译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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