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理念、公司与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等方面。

(七)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

核后决定是否披露以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八)公司保证不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亦不得利用内幕消息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不得利用内幕消息牟取利益或将内幕消息泄露给他人。

第六条 信息披露应符合规定的要求和形式。公司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其他公共

媒体及网站,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经深交所认可

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交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第八条 公司提出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交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

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条 对监管部门和深交所的问询,公司应按期如实回复,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

不确定性或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问询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被监管部门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

应及时了解造成公司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媒体上报导或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

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三条 有关信息披露文件,应于披露前一日报送深交所,应于经登记并准予披

露的当日将相关的电子文件报送到巨潮资讯网并予以确认。同时将深交所准予披露的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文件报送陕西证监局,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保证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一致;在指定

网站上披露的文件应与提交给深交所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五条 公司应根据信息披露工作的需要,配备必需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

设备,公司管理部负责使用并管理,保证对外咨询电话和传真联系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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