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判例中客户名单的构成及其可转让
美国判例中客户名单的构成及其可转让
【摘要】在考察美国判例、学说在客户名单保护上的一些基本观点的基础上,介绍了客户名单的构成要件、可转让性等问题。对于如何解决好隐私权的保护与客户名单的财产性这一矛盾的问题,在借鉴美国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比较分析得出了结论,可供我国商业秘密立法之参考。
【关键词】客户名单;可转让性;隐私保护
一、客户名单的构成要件
客户名单不是单纯的名字罗列。为了编写潜在客户信息,一家公司有必要去收集一定数量的个人信息来帮助辨别客户的喜好和购买倾向。举例来说,American News公司花了数年时间收集了许多极具商业价值的客户信息,例如消费习惯。上个世纪末期的玩具零售巨头Toysmart.com,也在客户名单上下了很大功夫,收集了许多有意义的信息,比如顾客的购买倾向等。除此之外,诸如CVS、Kmart等许多国际知名企业也纷纷投巨资收集顾客的相关资料。由此可见,一份客户名单仅靠单纯的信息堆积是不够的,它需要企业大量的时间和财力投入,才能产生足够的商业价值。
从字面上解释,客户名单就是客户基本信息的组合,只要有少许的细节就足够了。[1]传统意义上,客户名单往往需要包括以下因素,姓名、住址、电话号码,有时可能还需要账单信息。[2]而现代意义上的客户名单,就不仅仅只靠内容的大规模堆积来体现财产价值了。公司在编排客户名单时所进行的富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和创新性活动,都会增加名单的财产价值。
二、客户名单的认定
客户名单在认定上需要考虑多重因素。在美国判例中,一般以下几方面是必不可少的。
第一个被考量的因素是,公司为了制作该份客户名单所投入的财力、精力、时间等。为了能够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证明公司对客户名单的投入,绝大多数雇员会对这类研发工作提供一定的文字记录。这些文件包括了公司在建立客户名单过程中所牵涉使用到的一切资源,包括客户名单每一处细节变化——增加或删除,这些记录在客户名单归属发生争议时,将成为公司表明权利关系的有利证据。
其次被考虑的是,客户名单的内容对于任意一名普通消费者来说,是不是从公有领域可轻易获取的。对于雇主来说,不得不承认的一点是,许多顾客信息在总体上是可以被社会所知悉的。但尽管如此,仍然存在一些特定顾客的专有信息是在公知范围之外而可以给企业带来一定竞争力的。由此可见,客户名单的价值也体现在其所包含有关顾客个人的特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