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日常土地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1、对尚未办理过登记发证手续的中央党政、企事业单位,以及军队、武警单位无偿利用国有土地所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等保障性职工住宅用房项目,在土地初始登记时经土地审核权属清晰、四邻无争议的用地,可先以宗地整体按划拨方式统一办理初始登记发证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用途填写为"城镇住宅用地"。并在土地证书"备注栏"注明:"土地登记范围内的非住宅部分,按照规定应当有偿使用土地的,土地权利人在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时,须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再办理上述部分用地的土地登记发证手续。"等内容。

上述项目竣工后土地权利人应按用途进行分割登记,由土地登记部门对用地内所属非住宅配套设施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其中符合《北京市实施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细则》的,可按划拨方式直接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属于应当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由用地单位办理现状出让手续后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其中的配套教育设施、卫生设施等非营利性配套项目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后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2、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回迁住房项目中的经营性配套设施,应当在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后再进行土地登记发证。

(六)关于国有企业改制改组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权类型认定的问题

保留划拨五年的国有企业用地,在五年保留期限届满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关于农村地区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涉及我市城市郊区和农村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总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我市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统一要求和安排开展实施。

三、关于在日常土地登记中进一步加强土地注销登记和收回土地权利证书工作的问题

(一)加强对原土地权利证书管理工作

各分局应当积极开展对原有发证土地情况和档案的清理整顿。对经现场核实土地权利已经发生变化,按照法律规定原土地权利证书应当收回,但至今尚未及时收回注销的,各分局应当即时通知原土地权利证书持有人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原土地证书。拒不配合的,各分局可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的规定和《关于土地注销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收回问题的通知》(京国土籍[2009]259号)的规定直接办理土地注销登记手续,公告证书作废。

1、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

(2)依法征收的农民集体土地;

(3)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原土地权利消灭。当事人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2、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土地权利消灭的,原土地权利人应当持原土地权利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注销登记。

3、非住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当事人持原土地证书申请注销登记。

4、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期通知相关权利人持有关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的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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