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风险

执法责任风险表现形式、引发责任风险的原因、责任风险的防范措施。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责任风险

一、表现形式:

1、行政许可引起的责任风险。以动物卫生监督所为主体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条件审查不严格,只发证不纠错,监管滞后。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2、行政处罚引起的责任风险。以收代罚,行政处罚程序不当。不按规定送达有关执法文书;作出较严重行政处罚时(如责令停业、较大数额罚款、吊销许可证等)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行政处罚中有不廉洁行为。执法人员接受当事人的吃请和礼品,不按规定进行处罚。随意增减处罚幅度。滥用自由裁量权,随意加大或减轻处罚。

3、不当行政强制措施引起的责任风险。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对未经现场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无法律法规明确授权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未履行法定程序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采取政强制措施的案由与立案、处罚的案由不一致。采取政强制措施的标的物不准确。超出法定范围对当事人的其他财物采取政强制措施。

4、行政监督行为引发的责任风险。对检疫不到位、隔山开证、买卖检疫证明处理不及时、不到位。对屠宰、经营、运输病死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现象听之任之。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不报告、不移送处理。

5、职务犯罪。

滥用职权罪,检疫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没有具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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