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公交管(2008)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公安部修订了原《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通字﹝2005﹞16号),并更名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公安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遵循事故处理与事故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加强事故统计分析和事故预防对策研究。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实行分级负责、专人办案、领导审批制度。对造成人员死亡的和其他疑难、复杂案件应当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并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要求,配置必需的人员、装备和办公场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正规化建设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制定。

第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实行资格等级管理制度。

交通警察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可以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取得初级资格,可以主办除造成人员死亡以外的其他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协助取得中级以上资格的人员处理死亡事故。

取得中级或者高级资格,可以处理所有适用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复核。

设区市、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管事故处理工作的领导和事故处理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资格。

第六条 交通警察执勤巡逻时,警车应当配备警示标志、照相机、现场标划用具等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先期处置的必需装备,以及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法律文书等。

第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不断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构的科技装备和先进技术应用水平。

第八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及追逃办案经费预算,保证办案所需经费。

第九条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群死群伤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载运危险品车辆交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恶劣天气条件下交通事故现场应急处置预案、自然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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