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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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船检查。
4、同时连续拦截船舶不得超过2艘;不得随意拦截在航道上正常行驶的船舶;在繁忙航段不得拦截、检查船舶。
5、检查内容:
(1)经营资质;
(2)从业人员资格;
(3)经营行为。
第五条 道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运输经营业户进行入户检查。
第六条 道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
(二) 执法人员应当按规定整齐着装,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明确表述检查项目,做到文明执法;
(三)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
(四)遇有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车(船),也不得追截,可采取记录车(船)牌号等方法进行处理;
(五)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
(六)现场检查应快检查、快处理、快放行,不影响经营者、车辆、船舶的正常经营活动,对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放行,并做好检查记录;
(七)现场检查发现有违法行为或存在违法行为嫌疑时,执法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场出具强制措施文书,执法人员应当将查出的违法行为告知当事人,并按要求责令其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
(八)入户检查不得影响经营者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以检查之名刁难经营业户,不得有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案件审理
第一节 立 案
第七条 案件审理部门对现场行政执法人员移交的案件以及群众举报的材料,进行初步调查核实,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应给予行政处罚的,或有较大嫌疑决定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制作《交通执法案件审批表》,提出立案依据,报单位负责人审定后予以立案。
第八条 案件审理部门认定证据不足的,现场行政执法人员应负责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应当在有关资料退回之日起15日内结束。无法补充调查的,由道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管行政执法的领导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不予立案。
第九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当移送上级机关处理的,或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需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审理部门应当填写《案件移送通知书》,将案件有关材料复制件移送相关部门。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条 现场实施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违法行为的现场取证工作,证据包括: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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