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用于交通及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建设方材料的控制

10m距各3张)。

第十条 施工期间各类材料(产品)进场均需进行材料备案登记,承包人根据材料进场情况填写“附件2”,并经驻地办监理确认后,上报项目公司项目管理科、质监科备案。未经备案,不予计量。

第十一条 原备案材料因供应不上或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须改变原供应方时,承包人应根据第九条、第十条要求重新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材料进场备案表(一)及工程设备备案表须作为分部分项开工报告的附件之一,驻地办应严格审查,未经备案,不予下发分部分项开工令。

第十三条 材料堆放必须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并在堆放点附近张贴该批材料的“工程材料备案表”。项目公司质监科将对现场材料进行不定期抽查,未达要求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产品质量不达标,后续进料与样品料差距较大,以次充好的情况,驻地办必须填写“材料不良记录汇总表”,每周一次上报项目公司质监科。

第四章 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承包人应高度重视工程材料设备备案工作,成立工作小组,由项目部领导负责,积极配合监理单位、项目公司项目管理科和质监科的审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承包人擅自改变已备案料矿或厂家的,一经查实将给予相关信用评价的扣分处理。

第十七条 材料备案表编号统一采用材料进场日期+类别+当日序号(如:20130101A001)。表格一式六份,项目管理科一份、质监科一份、驻地办一份、材料现场张贴一份、其余由项目部存档。各类通用证书仅需提供一次。

第十八条 本细则仅作为项目公司对工程材料使用情况的备案管理,并不免除承包人合同所需履行的各项职责。

你可能喜欢

  • 管理方法
  • 公司管理方法
  • 管理办法
  • 管理规定
  • 信息服务管理

材料备案管理办法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