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有关统借统贷利息支付涉税法规问题

浅析企业有关统借统贷利息支付涉税法规问题

董鑫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时常会发生因资金短缺而需要借款的情况,尤其是伴随着企业的重组、改造,集团公司的增多,关联企业间资金相互融通使用现象呈上升趋势。

统借统贷是指“集团公司统一融资,所属企业申请使用”的资金管理模式,即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按一定的程序申请使用,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将利息支付给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统一与金融机构结算的资金集中管控模式。

对于统借统贷所发生的利息我们在税务上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呢?下面我将对有关统借统贷的文件进行疏理,并在此基础上对统借统贷的利息的税务处理进行归纳如下:

一、统借统贷利息支付政策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具体规定了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37号)的规定:“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申请使用,只是资金管理方式的变化,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

你可能喜欢

  • 统表
  • 企业涉税
  • 贷前调查
  • 分析企业
  • 企业涉税处理
  • 贷贷卡

浅析企业有关统借统贷利息支付涉税法规问题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