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现民因与被上诉人高永胜撤销房屋买卖协议纠纷一案
宣判后,王现民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二、高永胜行使撤销权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依法不应保护。故请求依法改判。驳回高永胜的诉讼请求。
高永胜答辩称:房屋买卖协议显失公平,原审判决予以变更事实清楚,合理合法,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显失公平作为合同法乃至民法的一项重大原则,其维护的不单纯是简单的结果公平,更需维护程序公平。如果单纯以结果的不公平而变更或撤销合同,容易导致各种原因引起的结果不公混淆不清而造成对价值规律的否决。显失公平制度的订立,是为禁止或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而非免除当事人应承担之交易风险。只注重对结果公平的保护而忽略对交易过程、交易秩序公平的维护,人为地排除风险,不利于交易秩序的稳定,也违背市场经济存在风险之固有属性。本案中房屋买卖协议的签订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约过程亦无瑕疵,现高永胜要求撤销、变更协议,并无充分证据,不应支持。且高永胜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已超过一年的除斥期间,故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高永胜与王现民所订立之房屋买卖协议系有效合同,应继续履行。高永胜行使撤销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05)西民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高永胜的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费2900元、二审诉讼费2590元,共计5490元由高永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久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