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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绎作品权在著作权中的归属

与职务发明创造权在专利权中的归属的区别

一、演绎作品权的归属

演绎作品,也称为派生作品,是指对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新作品。演绎作品可以是对原作品进行的第二次、第三次甚至多次的创作。演绎的方式主要包括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

我国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可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对原创作品进行演绎创作的演绎作者。原创作品如果仍然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演绎着在创作前应当征得原创作品作者的许可,同时在演绎作品中必须指明原作者姓名并支付相应报酬,否则就会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人在使用演绎作品时,必须征得原创作品著作权人与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这就是所谓的双重许可。

二、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情感。

1.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该单位

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1款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我国《专利法》第16条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应当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合理的报酬。

2.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事先的约定办理

我国《专利法》第6条第3款还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定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力和专利权的归属做出约定的,从其约定。这种约定只适用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情况,而不适用于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情况。

这两种情况下权力主体都不享有完整的著作权,而因为法律中的规定只能享有署名权、获得物质报酬权等部分权力,其区别在于,前者即演绎作品虽然是根据已有的作品派生出来的,但演绎者在演绎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演绎作品与原创作品在表现上有明显的创新,因而,演绎作品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新作品,演绎者对其享有著作权,对被演绎者的原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原作品的著作权仍然属于原创作品的著作权主体。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虽然不是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主体,但其仍然享有署名权和获得物质报酬的权力,即职务发明的创造人有权在该职务发明创造上标明自己是发明人,并因此获得荣誉和精神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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