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形式管理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停车位
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权属问题,国家政策、法规早有定论,需要的是依法落实,尽快改变配建防空地下室名义是资产国有,实际却“没人管”的局面。现实中,分割出售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停车位问题,或是以平战结合为由,将住宅配建地下车库划归战时防空设施,均属违反国家规定,并会危害人民防空事业发展;在保证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地下车库标准的基础上,利用防空地下室增加平时使用功能或停车位,却应该成为平战结合的研究课题。
股份制形式管理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停车位
200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为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确定了“(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民防空建设。培育和发展多元化投资主体,采用合资、合作、股份制、独资等多种投融资形式,加快人民防空建设步伐”的方针。
一、改变观念执行新的发展方针
新的发展方针,充实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内容,尤其针对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资产管理,更有实际意义,与原规定国家鼓励业主投资建设、政府给予政策优惠、资产国有的方针相比,新的方针则是将原规定防空资产国有的单一形式,调整为防空资产所有多种形式。基于住宅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实际由全体业主出资购买的事实,理应遵循《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本不应出现争议。目前,需要调整的是:1998年发布的《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按实物形态划分中,包括“交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的防空地下室及其内部设备”;实际,配建防空地下室的专业设备、设施必须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专业管理,以确保防空功能有效,目前这些专业设备、设施形同虚设或者并未按标准建设,原因是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关键在于防空主管部门的观念与新的发展方针要统一。
二、由“结建”中细分出“配建”更符合实际
《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防空工程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二十二条规定“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2006年实施的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强制规定“4.2.3 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并将配套公建使用部分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由以上法规可见,防空地下室存在“结合建筑”与“配套建筑”之分,而《住宅建筑规范》称为住宅配建防空地下室已说明它的权属,是附属于住宅的一部分(详见:配建防空地下室、地下车库是住宅合格的基本要求)。因此,根据《人民防空法》规定,由“结建”中细分出“配建”更符合实际,即符合《人民防空法》第十九条“实行分类指导”的规定,也符合《住宅建筑规范》的强制规定,专业管理仍人防主管部门负责。
三、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使用配建防空地下室,涉及防空主管部门、工程隶属单位、使用单位;该办法在“使用管理”一章明确: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工程隶属单位,双方都有责任监督检查使用单位,包括其是否“按时缴纳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使用单位“向工程隶属单位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而在现实中,由于认定“投资者”不当导致所有者(业主)缺位,建设单位就乘虚而入并以工程隶属单位自居,又不得不作为使用单位向防空主管部门申办《人民防空空程平时使用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