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公开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落实我市异地务工人员积分制入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积分制入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法所称的学历指具有纳入国民教育序列等国家承认的学历,且取得了有关学历鉴定或者验证证明。

办法所称的职称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经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评定或确认本省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

办法所称的在本市就业(创业)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一年期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已办理就业登记的劳动者,或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个体工商户负责人。

办法所称的缴纳社会保险满四年指在广州地区正在参加五项社会保险且已经累计缴费均满四年。缴纳社会医疗保险是指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凡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上年度12月31日。

办法所称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办法所称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是指无违反计划生育,并经夫妻双方户籍地与本市居住地所在街(镇)计划生育部门证明。 办法所称的无违法犯罪记录由本市公安机关负责核查。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广州市积分制入户办法的实施细则,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的积分制入户工作,拟定年度积分制入户的人口总量控制计划,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我市积分制入户职业资格专业或工种目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积分制入户工作,负责积分制入户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核定,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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