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车相撞致人重伤逃逸的定性

关于电动车相撞致人重伤逃逸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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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骑电动自行车被其他机动车辆肇事致死致伤的人数逐年增加,市、县(区)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电动自行车交通肇事案件每年以2%-4%的幅度递增。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引发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已经成为除机动车外,另一大安全隐患。驾驶电动自行车引发的交通事故,除了电动自行车和汽车等发生碰撞造成伤亡外,现在电动自行车之间、电动自行车和自行车之间、电动自行车和行人之间的事故也越来越多。

关键词交通规则 交通事故 公共安全

案情:2010年4月20日6时许,犯罪嫌疑人王应华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孙志珍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受害人孙志莲乘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孙志莲受重伤、孙志珍轻微伤,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王应华弃车逃逸。

一、电动车的肇事者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电动自行车是不是机动车,电动自行车肇事者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为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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