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试行)

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注册税务师业务报告规则(试行)

时间:2015-08-05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作者: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阅读次数: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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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以下简称涉税业务),出具涉税业务报告行为(以下简称业务报告),提高业务报告质量,根据《注册税务师涉税服务基本准则》、《注册税务师涉税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的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执行涉税业务,出具业务报告,适用本规则。执行涉税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除另有规定外,比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涉税业务报告是指注册税务师依照执业规范,为委托人或者委托人指定的第三人,出具的表达注册税务师专业结论、意见或建议的书面文件。 业务报告包括鉴证报告、咨询报告和其他业务报告。

第四条 业务报告形成和制作的基本要求包括:制作程序合规,论述事实清楚,涉及内容完整,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结论或意见合理合法,支持证据应具有真实性、相关性、合法性。

第二章 基本内容

第五条 业务报告的基本内容:

(一)标题;

(二)编号;

(三)收件人;

(四)引言或前言;

(五)业务实施情况;

(六)结论或意见;

(七)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签字、盖章;

(八)业务报告出具日期;

(九)业务报告说明及其他附件。

除鉴证报告外,注册税务师可以根据业务报告的性质和需要确定业务报告的内容。例如:目录、背景、提示、分析过程、建议等。

第六条 业务报告的标题应根据报告的目标和内容设定。鉴证报告的标题,统一规范为“鉴证事项+鉴证报告”形式。

第七条 编号是指税务师事务所按本事务所业务报告编号规则编制的统一号码。编号应注明在业务报告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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