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方县花桥镇车坪村第七村民小组诉中方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中方县国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
中方县花桥镇车坪村第七村民小组诉中方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中方县国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方行初字第4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中方县花桥镇车坪村第7村民小组。
负责人陈昌莲,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连有,男。
委托代理人杨贤湖(特别授权),湖南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方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中方县生态城。
法定代表人姜耀文,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怀(特别授权),中方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
委托代理人杨友元,中方县国土资源局法规股干部。
第三人中方县国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洲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高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中方县花桥镇车坪村第七村民小组诉被告中方县人民政府、第三人中方县国有粮油购销有限公司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一案,原告于2008年11月28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08)怀中行辖字第21号通知书,本案由中方县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本院于2009年7月6日受理后,于2009年7月7日分别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向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陈方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米庆明、韩同杰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唐湘鄂担任庭审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