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

张家勇教授为研究生开设的《民法总论》课件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有关法律原则的一般问题 1.原则(标准)与规则的关系 原则(标准) ※原则(标准)是需要去证成的,规则是直接加以适用的。 原则(标准)是需要去证成的,规则是直接加以适用的。 德沃金、贝勒斯:规则是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加以适用的。 德沃金、贝勒斯:规则是以要么有效、要么无效的方式加以适用的。单一原则 的适用并不导致单一结论,原则之间需要相互衡量或平衡。 的适用并不导致单一结论,原则之间需要相互衡量或平衡。 拉兹:原则和规则之间只有一般性程度的区别,它们都需要互相衡量和平衡, 拉兹:原则和规则之间只有一般性程度的区别,它们都需要互相衡量和平衡, 不同原则也有一般性程度的差异。 不同原则也有一般性程度的差异。 原则与规则区分意义的经济分析 ※原则与规则区分意义的经济分析

2.基本原则的立法技术特征 (1)非规范性;(2)不确定性;(3)衡平性;(4)强制性。 非规范性;( ;(2 不确定性;( ;(3 衡平性;( ;(4 强制性。

3、基本原则的功能 ※ 对于立法活动:构成立法准则或出发点; 对于立法活动:构成立法准则或出发点; 对于司法活动: ※ 对于司法活动:构成审判准则并授权司法机关进行创造性司法 ※ 对于民事活动:构成行动的内在和外在限制 对于民事活动:

4.法律原则适用的方法论问题 适用法律原则,需要三个条件:“穷尽规则”;“实现个案正义”; 实现个案正义” 适用法律原则,需要三个条件: 穷尽规则” 更强理由” 法律原则适用的中介是法律解释。 “更强理由”。法律原则适用的中介是法律解释。在通过这个中介实现其 具体化”的过程中,并采取“在个案中之法益衡量” “具体化”的过程中,并采取“在个案中之法益衡量”的方法来解决法律 原则的冲突。 原则的冲突。

第四讲:民法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与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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