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枣园村村民委员会因与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

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枣园村村民委员会因与中国一拖集团

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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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洛民立终字第238号

民 事 裁 定 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枣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枣园村。

法定代表人王文峰,村委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刘大功,董事长。

上诉人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枣园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09)涧民二初字第2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 2009年3月原告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施工人员在洛阳市涧西区衡山路规划施工时被被告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枣园村村民委员会人员阻挠,原、被告双方发生争执,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洛阳市涧西区,故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告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枣园村村民委员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枣园村村民委员会不服该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争执的土地,经过行政区划和调整,已经划归西工区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西工区,该案应由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中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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