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1、工程项目施工第一线岗位的作业人员(简称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本岗位所必须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2、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应当保证对施工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筑企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受到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安全施工强制性标准和操作规程、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使用知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事故防范和应急措施、相关类型事故案例等。

4、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可根据实际,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进行,并应尽可能与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相结合。建筑企业(施工单位)是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

5、施工作业人员初次上岗或者初次到达我市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必须参加安全生产培训,通过由运城市建设培训中心统拟试题并监考的安全生产知识考核。

6、建筑企业(施工单位)以自编教材、自拟试题进行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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