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财政局
津人社局发〔2010〕5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增加群众收入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的意见》(津党办发〔2009〕36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津政发〔2009〕46号)的精神,现就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0年1月1日前,已经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参加社会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仍按照原文件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障待遇。基金统筹层次,管理渠道不变。
二、2010年1月1日后,年满18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津政发〔2009〕22号,以下简称《规定》)参加养老保险,所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支付。对于18周岁以下和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被征地农民,由区县根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情况,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确定补偿标准。
三、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时以本市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按照40%的比例,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与农村居民个人参保缴费合并计算。在领取待遇时按照《规定》的计发办法享受养老待遇,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补贴。
四、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金预存制度。按照《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精神,对于需要报国土资源部审批的国家征地项目,在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方案前,上报方案单位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存入市财政开设的预存专户。征地项目批复后将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从预存专户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的计算,以参保缴费时间为准。预存资金不足的由上报方案单位补足;未获国家批准的征地项目或预存资金有余额的,由市财政退还给上报方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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