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北京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大学校友会(Peking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PKUAA)

第二条 本会为北京大学校友自愿联合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激励校友发扬北京大学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优良传统,为母校的发展,为国家现代化建设和繁荣富强,为祖国统一、振兴中华贡献力量。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红四楼,邮编:1008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校友间、校友和母校的联系和情况交流;

(二) 促进校友为国家建设和母校的发展作贡献;

(三) 进行学术交流;

(四) 组织联谊活动;

(五) 编辑、印刷《校友通讯》等内部刊物;

(六) 企、事业经营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在北京大学(包括西南联合大学、燕京大学、中法大学和院系调整时并入北京大学的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工,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参加本会者,均可申请参加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 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批评、监督本会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

(四)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会章;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按期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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