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束缚的正义:论我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
被束缚的正义:论我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 作者:王琳
来源:《领导科学论坛》2015年第06期
【摘 要】 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由于起诉便宜主义的兴起,目前世界各国均赋予检察官充分的裁量权,而不起诉裁量权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内容。它的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何在?文章从我国的实践着眼,兼取比较法视角,对上述问题进行研究和探索,以期对检察工作的开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 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
【作者简介】 王琳,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 D915.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5)06-0019-02
一、我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现状及原因
1. 我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行使现状
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均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依法决定不提交或者附条件不提交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权力。上述权力不包括起诉的处理,不包含变更、追加、撤回起诉等内容,原因如下:第一,我国检察官决定是否起诉的权力内容广泛,包括起诉、不起诉、变更起诉、撤回起诉的权力等,不起诉裁量权不能涵盖其余三种裁量权;第二,不起诉裁量权的研究目的是探明影响检察官对某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影响因素及相关问题,这些问题均是围绕“不起诉”展开的,所以将不起诉裁量权限定在“检察官对不起诉案件的裁量”便于研究的展开。我国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现状如何呢?以某市检察系统近三年受理案件情况为例,结果如下:

从以上数据可以发现,某市检察系统不起诉案件数不足2%。这个数据是否正常呢?笔者查阅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所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过去五年全国检察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