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业务的相关业务知识点

民间借贷业务的案例以及一些知识点。

伪造合同虚假诉讼 担保公司被罚20万元

近日,某担保公司因为伪造合同虚假诉讼受到了20万元的处罚。

2011年1月,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担保公司借款200万元。到期后杨某没能及时归还借款。

为了收回这笔借款,2012年1月,该担保公司向银行联系贷款事宜并约定,由杨某以他的羽绒制品公司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400万元人民币,该担保公司作担保。同时,该担保公司要求杨某为这笔400万元的贷款提供反担保。杨某便找了杨某某、杜某某等4人作反担保,并且签订了一份反担保合同。最后银行只同意发放300万元贷款,扣除保证金60万元,只剩下240万元。杨某觉得这笔贷款不够偿还该担保公司的借款本息,所以没去办理这笔贷款。 为了继续追还200万元本息,该担保公司拿出已经作废的反担保合同,留下最后有签名的一页,将前几页重新打印,伪造了一份杨某某、杜某某等4人为杨某向该担保公司借款200万元的反担保合同。今年4月27号,该担保公司拿着这份伪造的反担保合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某、杜某某等4人承担还款义务。

法院最终驳回了该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以担保公司伪造证据,妨碍法院审理案件为由,依法对该担保公司作出处罚20万元的决定。

法律本身是神圣而庄严的,不可否认法律本身不可能尽善尽美,只要是人制定的就必然存在一定的漏洞。但是,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作为法律调整的法律关系之中的一个重要的构成部分,无论是担保公司还是我们自身,都应该对其怀有应有的敬畏。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否则最终就有可能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法律名词,就是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与“恶意诉讼”有相似之处。

虚假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病象,它的产生有其特定的环境和条件。现阶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原因:

1、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权利自主处分原则及民事审判权的被动性特征客观上为虚假诉讼提供了滋生的条件与生存的空间。民法属于私法,法律对待民事关系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和权利自主处分的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形成合意,法律就应予以尊重。另一方面,法院民事审判权呈现被动性的特征。被动性要求法院不能主动介入、干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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