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临武县武水镇城头村民委员会第三、四、五村民小组不服被告临
原告临武县武水镇城头村民委员会第三、四、五村民小组不
服被告临武县人民政府处理决定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临行初字第5号
行政判决书
原告临武县武水镇城头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
代表人唐代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临武县武水镇城头村委会三组,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告临武县武水镇城头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
代表人唐孝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临武县武水镇城头村委会四组,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原告临武县武水镇城头村委会第五村民小组。
代表人唐贱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临武县武水镇城头村委会第五组,系该村民小组组长。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国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农民,住临武县武水镇城头村委会第四村民小组。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雷志文,男,临武县城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武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贺遵庆,男。
委托代理人陈平安,男。
委托代理人唐生文,男。
第三人临武县花塘乡斜江村委会第八村民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