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知识汇总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包括甲方在内的客户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乙方因向客户融资融券所产生债权的证券。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述“证券公司客户证券担保账户”。
第二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指乙方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于存放包括甲方在内的客户交存的、担保乙方向客户融资融券所产生债权的资金。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述“证券公司客户资金担保账户”。
第三条 信用证券账户:是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的证券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第四条 信用资金账户:是指乙方为甲方开立的,用于记录甲方用于担保资金明细数据的资金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
第五条 信用账户:是指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的统称,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所述“授信账户”。
第六条 融资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向乙方借入资金买入交易所上市证券的行为。
第七条 融券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的资金或证券作为担保物,向乙方借入交易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八条 普通买入: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内的自有资金买入证券的行为,亦称担保品买入。
第九条 普通卖出:是指甲方卖出其信用账户内证券的行为,亦称担保品卖出。
第十条 授信额度:是指乙方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给予甲方可以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最大限额。
第十一条 担保物:是指甲方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乙方所负债务的资金或证券,包括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保证金(含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下同)、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等。
第十二条 标的证券:是指经交易所认可并由乙方公布的,可用于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
第十三条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是指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
第十四条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第十五条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甲方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第十六条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