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我市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专(2007)16号
关于完善我市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事局文件
津人专(2007)16号
各区县人事局,各部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人事(职称)部门,各职称系列(专业)主管部门:
根据人事部 《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部发〔 2007 〕37 号)精神,结合我市专业技术队伍人才建设实际,现就完善我市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
一、坚持严格要求,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能力建设
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中,要按照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继续坚持对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外语能力,更好地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加强对外学术交流。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防止职称外语考试“一刀切”和形式主义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1 .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
2 .申报副高级职称时取得人事部颁发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国家通用标准,申报正高级职称时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 3 .取得大学英语 6 级合格证书或外语专业大专以上毕业证书的; 4 .获得博士或硕士学位的;
5 .通过 BFT 考试中( I )级并取得全科合格证书者申报中级职称的,通过 BFT 考试高( A )级并取得全科合格证书者申报高级职称的;
6 .出版过 5 万字以上外文专着、译着,并经主管区县局(集团公司)审核认定的;
7 .取得外语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 8 .长期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采矿、测绘、勘探、铁路施工、公路施工等专业技术工作,并经主管区县局(集团公司)审核确认的;
9 .经审核确认,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显着、贡献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做出重要贡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