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屋征收动拆迁基本法律问题概述(讲课稿)

城市房屋征收动拆迁

基本法律问题概述

主讲人:雷敬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章 房屋征收的原则、主体及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的原则

核心问题:房屋征收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规定?

【分析提示】

1、关于房屋征收的原则

国务院层面的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三个原则: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地方性的规定基本上也引用了这个三个原则,同时进一步完善,有些地方性规定增加了公平补偿原则。

为了实现上述四大原则,政府部门必须出台相关的配套政策。

【法律指引】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房屋征收的主体-政府

核心问题:新征收条例与原拆迁条例有何区别?

【分析提示】

1、新房屋征收条例与原拆迁条例的区别分析: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条例》更加重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效益和民意,较之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了显著变化。

变化一:责任主体的变化

原条例规定,拆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新条例》则规定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

变化二:法律关系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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