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7号)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7号)

关于重新核定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吉发改收管联字[2006]357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

省政府转来《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请示》(长府[2005]112号)收悉。根据原吉林省物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整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吉省价经字[2003]25号)两年来的运行情况,考虑长春市作为省会城市,在吉林经济建设中处于领跑地位,建设速度较快,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缺口较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邻省沈阳、哈尔滨相比偏低的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长春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重新核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内容主要包括城市供水设施、排水设施、环卫设施、公交设施、消防设施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等配套费。

二、征收范围

凡在长春市(不含双阳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及扩建、改建的新增面积部分或原属于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用途的,均按建筑面积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收标准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征收,住宅每平方米9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110元,其中:供水设施配套费10元,消防设施配套费5元。

四、征收办法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长春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统一征收。由于长春市近年来需要改造的城市供水管网较多,并且随着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每年供水设施建设还需要大量资金投入,因此供水设施配套费可由市政府指定负责供水设施建设的部门自行收取,专项用于城市供水管网建设和改造。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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