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对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部分非监禁刑的反思

对我国现行刑罚体系中部分非监禁刑的反思

【摘 要】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而预防犯罪需要从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两个方面出发,刑罚的恰当制定,对惩罚犯罪人和威慑其他人,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刑罚中的非监禁刑 是与监禁刑相对应的概念,是指监禁刑以外对犯罪人适用的刑事制裁方法的总称。非监禁刑随着刑罚教育论的出现而被人们所接受,由于它具有轻缓化、人道化等优点,在现代社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刑罚,是指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以限制或剥夺其一定权益为内容的强制性制裁方法。刑法是给予犯罪人痛苦的一种国家惩罚,这种惩罚之所以区别于其他法律,是因为它对犯罪人具有身体的、精神的、财产的剥夺性痛苦,而这种痛苦,是为人所能“易感触的力量”。贝卡里亚在他的传世著作《论犯罪与刑罚》中写道:“我之所以称它为易感触的力量,是因为经验表明:如果所采用的力量并不直接触及感官,又不经常映现于头脑之中以抗衡违反普遍利益的强烈私欲,那么,群众就接受不了稳定的品行准则,也背弃不了物质和精神世界所共同的涣散原则。”

也就是说,刑罚具有痛苦的本质属性,而刑罚的目的就在于通过这种痛苦,保护个人的自由和社会的安定。刑罚这一保护任务的完成效果,取决于刑罚体系的建立:国家为什么要处罚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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