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特殊业务的财税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特殊业务的财税处理 补贴收入是企业从政府或某些国际组织得到的补贴,一般是企业履行了一定的义务后,得到的定额补贴。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情况下,补贴收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对此,笔者将做详细介绍。本文中的“税”,除另有说明外,均专指企业所得税。 应税补贴收入与不征税补贴收入之异同

应税补贴收入和不征税收入,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统一称为“政府补助”。应税补贴收入又称应纳税政府补助,而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文中,也只指由政府拨款补助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应税补贴收入和不征税补贴收入,在会计上和税收上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一)共同点

1.无偿性。不征税补贴收入、应税补贴收入,都是指企业从政府取得、无须偿还的资金,而且国家也不因此享有企业的所有权(股权)。

2.直接取得资产。不论是应税政府补助还是不征税补贴收入,都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资产,包括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从而形成企业收入。

3.在会计上,应税补贴收入与不征税补贴收入处理规范相同。

4.都不享受所得税优惠。应税补贴收入不享有所得税优惠。不征税补贴收入乍看似乎属于所得税优惠,但从其实施结果来看,不征税补贴收入对税收的影响与应税收入完全一样,因为应税补贴收入计入收到补贴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应税所得或所得额),其用于开支形成的费用也可以在税前扣除;而不征税补贴收入不计入应税所得,其用于开支形成的费用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税收优惠,以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列举的税收优惠项目,都不包括不征税补贴收入。

(二)不同点

应税补贴收入与不征税补贴收入最大的不同点,是由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应税补助计入收入的方法,与税收上计入收入总额的规定差异较大,同样一笔政府补助,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时,不论其涉及的成本费用何时发生、收入何时确认,对企业所得税征收都不产生影响,而作为应税收入处理时,往往是作为收入计征所得税在前,而会计上确认收入转回所得税在后,导致企业在缴税资金的时间价值上发生损失。

【案例】 政府拨款100万元,支持某企业购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设备,计划使用年限10年,无净残值,税收上与会计上规定一致。该补贴款项于第1年12月份汇入并立即用于购进新设备并投入使用,从第2年开始,每年计提设备折旧10万元,会计上每年确认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10万元(100÷10)。

1.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第1年纳税时无须因此作纳税调整,从第2年开始到第11年末,每年纳税时因为该设备折旧不得扣除而调增应税所得10万元,又因会计上确认补贴收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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