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法律资料,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07年05月14日 15时29分 498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 劳动人事 建设建筑
“建设工程”
“社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29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筑业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区建筑业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中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一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土石方工程、炉窑砌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园林工程以及包括市政道路、桥涵工程,市政给排水、热力、燃气管道工程在内的市政公用工程等。具体工程名称的概念和工程类别的划分标准以现行《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规定执行。
第三条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收缴必须按照统一的计取标准,统一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专用收款票据》,统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收缴,并向建筑业企业划拨、调剂。
第四条 按照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的规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属于建设工程造价间接费中的一项规费内容,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三项内容。本细则中实行统一收缴管理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只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自治区和各盟市应当分别设立由本级政府牵头,建设、劳动和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协调、决策和监督。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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