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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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道路、水路运输行政处罚工作规程(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道路、水路运输行政执法水平,规范执法程序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证行政处罚公平、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福建省交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福建省道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水路运输违法行为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工作。
第三条 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做到: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二)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作出显失公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三)严格履行程序规定,不得违反法定程序;
(四)规范填制执法文书;
(五)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执法效果,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应当纠正其违法行为,不得以罚代管;
(六)行政处罚结果应当通过公示栏、网站等方式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执法检查
第四条 道路、水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在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水域、港口、客货集散地、公路路口及省政府批准的交通稽查站(岗)实施监督检查。
(一)路检路查
1、示意停车分为徒手示意和使用停车示意牌两种。夜间示意停车应当使用停车示意牌,执法人员应穿着反光背心。
2、示意停车应面向来车方向、在道路中线的左端、距来车200米处开始连续发出停车讯号,示意车辆到达指定的停靠位置。
3、不得在道路上双向拦截车辆,同时连续拦截车辆不得超过3辆。
4、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车辆。
5、检查内容:
(1)经营资质;
(2)从业人员资格;
(3)车辆及设备、设施的行业技术规范;
(4)经营行为。
(二)登船检查
1、依据掌握的有关信息,综合分析判断,决定是否登船检查。
2、检查前的准备
(1)现场执法人员应自觉遵守码头、船舶的安全规定,自觉遵守有关的登船纪律,登船检查人员应熟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确保自身安全。
(2)了解辖区当日水文气象情况,包括风向和风力、潮时和潮高、能见度等。
(3)携带有关执法文书、记录表格、必备的检查和取证工具等。
3、示意停船分为旗号示意、声号示意、甚高频呼叫三种,应明确指定船舶停靠位置,在确认受检船舶停靠妥当后,方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