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备案管理办法

用于交通及市政道路建设过程中建设方材料的控制

杭州余杭区交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材料设备备案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提升标准化施工水平,有效控制工程材料质量和设备的完好率,结合我公司工程建设实际及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余杭区交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代建的项目。

第三条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材料、设备备案。

第四条 未按本细则进行材料备案的工程部位,将不予计量。情节严重的,按照区政府印发的“红黄牌警告制”进行处理,并纳入信用评价考核。

第二章 备案的材料和设备名称

第五条 主材类(A类):钢筋、钢绞线、沥青、水泥、碎石、黄沙、宕渣、真空压浆料、商品砼、镶面石等工程主要材料。

第六条 构件类(B类):外购预制梁板、管桩、各类管道、伸缩缝、支座等半成品及成品。

第七条 设备类(C类):拌合楼、龙门吊、架桥机、吊机、摊铺机、水泥搅拌桩等大型施工设备。

第八条 其它用于重要部位的新推出的新材料、新产品。

第三章 备案流程

第九条 宕渣、碎石、黄砂、商品砼、外购预制梁板等需经项目公司质监科、项目管理科及监理办对料矿或厂家实地调查认可后,联合填写“附件1”方可采购使用,原料由监理办带回部分或保留现场照片作为料样,用于后续进料外观对比。照片需具代表性(1m、3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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