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首要标准提升改造质量

如何贯彻“首要标准”要求,提升教育改造质量

一,什么是监管改造工作的“首要标准”。

周永康同志在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对于必须收监关押的罪犯,监管场所要把改造人放在第一位,通过创新教育改造方法,强化心理矫治,提高罪犯改造质量,真正使他们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要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确保教育改造工作取得实效”。这是中央对监狱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认真研究、深刻领会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断提高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一)从哲学的视角认识“首要标准”

作为世界观和方法论的哲学,马克思哲学理论是帮助我们认识事物现象和本质的最科学的理论。运用马克思哲学关于“内因与外因的关系”的原理,能非常清楚地揭示出刑释人员重新犯罪的原因。重新犯罪的原因有外部客观原因和内部主观原因。虽然作为客观外界存在的种种消极因素对重新犯罪起到了诱惑作用,但是这些外在因素并不必然导致刑释人员重新犯罪。而对于内在品质具有明显缺陷的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则成为必然。可见内在品质起到了关键作用。也就是说引起个体重新犯罪的主客观因素中,主观因素仍然是起根本性作用的。

监狱在对犯罪改造过程中,虽然无法直接对外界社会的犯罪诱因进行控制,但是却担负着对罪犯内在品质进行改造和重塑的任务。监狱对罪犯改造的目标明晰而又实际,即把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守法公民”。这一目标并非要求过高,只不过让他们能恢复常态心理,成为面对外界种种诱惑却能有效控制自己的守法公民。刑释人员重新犯罪只能说明其内在品质没有转变。诚然,罪犯回归社会之后要面临比一般人更多的困难和压力,但这不能成为重新犯罪与监狱改造质量无关的理由。因为对罪犯的回归教育和社会适应性教育是罪犯教育改造的重要内容。罪犯回归社会后由于适应困难而重新犯罪,不能完全归咎于社会,却证明监狱对罪犯的回归教育存在问题和不足。从重新犯罪的情况看,真正因为遭受歧视、人格受辱、迫于生计等而犯罪的比例很低,绝大多数是劣性未改,旧病复发。虽然监狱不可能将每一个罪犯都改造成为“守法公民”,但是只要没有彻底得到矫正的罪犯越多,刑满释放后重新犯罪率就越高,说明监狱改造工作成效就越低。因此,将重新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狱改造工作成效的首要标准,不仅有充分的哲学依据,更有现实依据。

(二)从心理学的视角认识“首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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