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_公务员法_激励机制的创新
公务员
2009年10月(总第136期)今日南国
THESOUTHOFCHINATODAYNO.10,2009(Cumulatively,NO.136)
浅议我国《公务员法》激励机制的创新
韩
宁
郑州
450002)
(河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摘要]公务员的激励机制影响到在《公务员法》出台的语境下如何提高我国国家机关的运作效率,也直接影响到国家机关的
运作水平。那么有必要一方面将新的公务员制度落实到具体的制度层面上;同时有必要在考核、工资、晋升、奖惩等制度的具体环节与运行上不断完善,以期充分调动公务员的积极性。
[关键词]公务员;激励机制;行政效率[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190-(2009)10-0035-02
公务员激励机制功能是规范和引导公务员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符合国家机关所规定和倡导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念。公务员激励机制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内在核心机制,它贯穿于公务员制度的始终,是激发公务员工作热情,影响工作效率的重要环节。我国公务员的激励机制主要包括考核、职务升降、奖励、工资福利保险等内容。考核为其他的激励方式提供了客观依据。对公务员来说,工资保险福利履行着日常保健功能,职务晋升是对公务员最大的激励。公务员的激励机制也是公务员的内心需要。需要的本质是一种心理状态,是个体在某种重要而有用的或不可缺乏的事务匮乏、丧失或被剥夺时内心的一种主观感受。1993年颁布的《公务员法暂行条例》关于公务员的激励机制是一种粗线条的勾勒。随着实践中新情况的不断更新,涌现出了诸多原有的激励体制中的缺陷和弊端,实际上无法真正完成激励机制本身所应该发挥的激励作用,工作效能依然低下,公务员积极性和主动性依然不高。《公务员法》针对这些问题有新的突破和创新,在激励制度中作了更加深入、全面的制度设计,为提高国家机关的运作水平提供一个制度层面的保障。激励机制在《公务员法》上的创新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公务员主动积极的服务精神。
一、剔除以往对公务员考核的过粗现象,考核更加全面化、量化和细化;增加考核结果使用的等次以弥补公务员考核的“大平台现象”
在对公务员的考核上,《公务员法》表面上比《公务员法暂行条例》虽然只增加一个“廉”字,实则它对长期以来缺乏科学的量化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公务员
考核评价主观印象多、科学依据少、抽象概念多、量化标准少等现象有一定程度的细化和量化趋势。便于对公务员进行全面的考核,也是与现今的廉政建设相合拍的,把“廉”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之一,作用在于鼓励公务员应树立廉政观念。总的要求是:公务员要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廉洁从政,公正执法。廉政就
义务与权利、是要正确认识奉献与索取、
职责与权力、公与私之间的关系,做到责权利统一。具体是指:(1)抑制“权力寻
现象。(2)在考核中增加对廉洁性的租”
考察有利于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有利于建立健全的反腐败体系,加大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有利于加大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3)在考核中增加对廉洁性的考察有约。
利于建立健全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通过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之后,考核结果的使用显得尤为重要,它是考核结果的归宿点,关系到整个考核制度的效果。原有的《公务员法暂行条例》规定考核结果的使用确定为三个等次,显得过少过粗和不易把握,现在新增一个基本称职等次,有利于更好地发挥激励作用,有利于优化公务员队伍。基本称职是指对于那些德才表现较差,在考核中介于称职与不称职之间的人员所确定的一个考核等次。实际考核过程中,一般都给予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考核人3-6个月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有明显改进的,确定为称职;没有明显改进的,则确定为不称职。基本称职等次的确定为称职与不称职提供了一个过渡层次,能对勉强完成岗位工作的公务员起激励和监督作用,有利地解决了“大平台现象”,加大了考核的区分度。增加一个
基本称职等次对公务员的管理实际上采
用更为严格的标准,即高标准要求。公务员的特殊岗位和工作性质,决定了公务员应当不能再满足于“过得去”的低水平,不能再出现那种“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平庸做官的现象。因为给予“基本称职”等次的公务员,实际上只是给予了公务员一种警示,基本称职不在辞退公务员的法定事由之中。有利于保障和善待公务员的权利,这也是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和原则,有利于在人事管理合法的框架内尊重公务员的权利。
MANAGEMENTSCIENCERESEARCH管理学研究
二、扩大了公务员集体的奖励范围,为塑造公务员集体的“公共精神”和提高公务员集体的运作效率奠定了基础
《公务员法》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在对公务员的奖励上有着较大的更新,《公务员暂行条例》只有对公务员个人的激励,而没有对集体的激励,不利于团队精神的培养,不利于集体主义的塑造。在实践中,由于公务员集体的服务精神和公务员个人相比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特殊作用,有必要在法律上对公务员集体奖励进行规定,为实践提供制度支持。(1)对公务员集体的奖励是现代国家机关运行的要求。(2)建立和健全对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制度是完善激励竞争机制,塑造公务员集体的“公共精神”,提高公务员集体服务素质的重要保障。
此外,对公务员和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应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公务员作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都是通过严格的程序选拔出来的优秀人才,政治素质和文化程度都比较高,都比较重视政治荣誉,所以通过给予嘉
女,河南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交管系,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学。[作者简介]韩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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