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权制度的功能分析及立法选择

典权制度的功能分析及立法选择

[摘要]典权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古老制度。与其它类似制度相比,典权制 度的融资安全性更高,能够对社会资源进行更有效的利用,能够满足融资者保 留不动产所有权的愿望。同时典权制度在保护弱者、平衡各方利益上,具有得 天独厚的优势。但是,典权制度的融资额较其它融资工具要少,绝卖也不及拍 卖对弱者有利。综合比较典权制度的各项功能,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保留 典权制度,为当事人多提供一种融资工具,不失为一种合适的选择。

[关键词]典权制度,融资,弱者,有效利用,利益均衡

一、典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典权制度是我国民事固有法上的一个重要制度,它是土地商品化的产物。 早在汉、唐时就已在民间广泛使用。“到了宋代,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土 地商品化的深入,典权才正式写入法律。”[1]广义典权标的不限于不动产,动 产也包括其中。狭义典权标的,仅限子不动产。“从我国建国以来政府和司法 部门颁发的有关政策、法规及司法解释来看,我国法律及政策所认可的典权仅 指狭义典权。”[2]我国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典权是指一方支付典价,占有 他方不动产而享有的使用、收益的权利。[3]

典权制度的主耍内容为:对于出典人而言,典权设定后,出典人应将其占 有的不动产将由典权人占有,自己不再对典物占有、使用、收益,但仍保留对 典物的所有权。由于出典不不丧失对典物的所有权,因此可以转让典物,并可 就典物再设担保。典期届满后,于回赎期内,出典人有权要求向典权人返还原 典价,并取回典物。回赎期内,若出典人不予回赎,则期满后丧失典物所有权, 同时对原典价也不负返还义务。在典权存续期间,出典人可以要求由典权人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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