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014年12月2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印发《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的通知

汇发 2014 53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

为便利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根据《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14 第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见附件1)。本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附件2所列文件和条款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和中外资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13、68402385。

特此通知。

附件:1.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2.废止外汇管理法规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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