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号许可事项-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变更实施办法
教育培训审批
3号 许可事项: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重大变更
一、行政许可内容
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教育机构变更名称;教育机构变更法定代表人。
注:面向社会招生的成人教育办学机构包括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自学考试辅导机构、专修(培训、进修)学院。
二、设置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十五条、二十二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直接向本机关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
分立、合并教育机构、教育机构变更层次、类别均属变更为其它教育机构,需符合独立设置教育机构的设置标准。
1、分立、合并或层次、类别变更为培训中心和培训学校
(1)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
(2)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
(3)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

(4)必须订立章程和管理制度。
(5)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开办资金分别不低于20万元和5万元。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中等职业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广东省教育厅2001年8月2日粤教职[2001]60号)附件3、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
2、分立、合并或层次、类别变更为自学考试辅导机构
(1)自学考试辅导机构(以下称辅导机构)分辅导站、辅导中心、辅导学校、辅导学院,其中辅导站属现有独立教育机构的内设机构,辅导学校为独立设置机构,辅导中心、辅导学院可作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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