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写作规范注意事项
公交 规范
规范公文、材料用字及格式的几个问题
一、文字材料中序号、标点的正确使用
1.“第一、”、“第二、”或“首先、”、“其次、”等用顿号不规范,应该用逗号,即“第一,”、“第二,”、“首先,”、“其次,”等。
2 .“一,”、“二,”、“三,”等用逗号不规范,而应该用顿号,即“一、”、“二、”、“三、”。
3.“1、”、“2、”、“3、”和“A、”、“B、”、“C、”等用顿号不规范,而应该使用齐线墨点(实心小圆点),即“1.”、“ 2.”、“ 3.” 或“A.”、“B.”、“C.”。
4 .序号如加括号,如(1)(2)(3)等不再加标点符号。
二、年份中“零”的正确使用
年份如用中文形式表示,如“二○○九年十月”,则中间的“○”不能写成阿拉伯数字的长“0”或英语全角字符“O”,而应该用圆“○”(一般在电脑“插入”栏里“特殊符号”或“几何图形符”中选择);年份如用阿拉伯数字形式表示,则中间应该用长“0”表示,如:“2009年10月”。
三、公文文号的正确使用
印发公文时,年份外的符号应该用六角形符号“ ”(一般在电脑“插入”栏里“特殊符号”中选择),而不应该用小括号“( ) ”或中括号“[ ] ”。 如:安语字(2009)5号 (不规范)
安语字[2009]5号 (不规范)
安语字 2009 5号 (规 范)
四、正确区分连接号和破折号
1.凡文中使用连接号的应该使用“~”,而不使用“——”或“ ── ”。 如:2009年9月~10月中的“~”(使用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