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用地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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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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