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内蒙古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一、考核目的
指导和督促全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对项目组织管理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促进各级政府落实公共卫生服务与管理的责任,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投入、使用与管理的规范性、公平性和效率;保障城乡居民获得公平、可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有效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考核评估的具体内容、标准、方法和评分办法,强化考核评估结果的双向反馈,注重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考核评估实效。
(二)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考核程序、内容、标准和评分标准,严格依据标准进行考核评分和综合评价。
(三)坚持全面考核评估与日常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日常监督指导和全面考核评估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情况开展综合评价。
(四)坚持内部考核评估与社会评价相结合的原则。通过内部考核评估与社会综合评价督促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履行公共卫生服务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三、考核主体
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卫生、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