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试论行政法的原则对诚信政府的意义

行政法——试论行政法的原则对诚信政府的意义

一、 行政法上关于诚信政府的原则

(一)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指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讲求信用之方法。这一原则本为民法上债权行使及债务履行的一项原则, 进而援用于全部私法领域, 后扩充至公权力的行使, 直至成为适用于进行行政活动的一般原理。

(二)行政公开原则

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 ,一律向社会公开。行政公开之所以应成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原因在于它融入了现代宪法的精神和宪政理念。行政公开和公民的知情权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作为宪法权利的知情权是行政公开的直接依据 ,行政公开则是知情权的必然要求,是知情权实现的主要途径。而知情权之所以存在或者说知情权之所以是公民的宪法权利(基本权利)就在于其背后的人民主权,这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内在要求 ,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展开。

二、行政法原则在政府行为中的体现

行政法原则中对于诚信政府建设最直接的就是政府诚信原则,其主要规制的是政府的行政行为。政府诚信原则的内涵也体现在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这两个方面。

(一)政府诚信原则在抽象行政行为中的体现。

政府诚信原则在抽象行政行为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要求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能随意多变, 应具有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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