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产权界定:难点与突破_臧凯波
的基础(毛显强,2002;俞海,2007),毛显强(2002)还提出补偿额度须以资源产权让渡的机会成本标准。生态产权界定是生态补偿的重要现实依据,而目前关注生态产权的学者并不多,因此给实际中生态补偿工作的开展也造成了比较大的阻碍。本文通过对生态产权界定基础理论的研究,分析生态产权界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障碍和问题,以及探求生态产权界定的策略。
三、理论基础与分析
国内外尚未有对生态补偿较为公认的定义,总结而言,生态补偿(Ecological Compensation)是为了解决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外部性问题,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为目的,采取主要以经济手段的协调各利益主体的制度总和。生态产权是指生态产权主体对生态产权客体所拥有的权利,包括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权和排污权,生态产权的实质是对生态资源的使用权。生态产权界定就是运用一定的手段划分生态资源的权利的过程。对于生态产权界定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外部性理论和产权理论。
马歇尔(1890)最先提出外部性的概念,后来许多学者发展了外部性问题。庇古(1920)指出,外部性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市场失灵,必须通过政府干预来解决;可以采取对污染排放者收取税费的手段来解决环境污染的外部性问题,税收标准等于污染的外部损失,从而使企业的私人成本等于社会成本,这种税被称为庇古税。然而庇古税在实践中存在着问题,即确定庇古税所需信息量十分大,政府无法计算出有效的庇古税。在生态补偿领域,市场失灵时常发生,外部性为其提供了一种解释市场失灵的重要工具。外部性分为负的外部性和正的外部性,以此来表示受影响方被外部性影响的两种情形——损失或收益。生态领域的外部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于生态资源开发或破坏所带来的社会成本,二是保护生态环境所带来的社会效益。现阶段,往往把焦点集中在对负的外部性进行惩罚,而忽视了对正的外部性进行补贴,因此生态领域难以达到帕累托最优。
经济学上的产权是指资源所有者对其的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产权具有商品属性,因此产权可以被用于市场交易。有效的产权结构应该具有排他性、可转让性和竞争性的特征。科斯(1960)认为不能简单地将外部性看作为市场失灵,外部性问题的实质在于双方产权界定不清,出现了行为权利和利益边界不确定的现象,从而产生了外部性问题;如果产权是明晰的,同时交易费用为零,那么无论产权最初如何界定,都可以通过市场交易使资源的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即通过市场交易可以消除外部性。但由于零交易费用这一很不现实的假定,科斯进一步论证了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情况下,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因此产权制度的设置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
四、生态产权界定的必要性
生态产权界定能够实现生态资源配置,合理有效的利用资源。生态资源具有稀缺性,相对于无产权或产权不明晰而言,界定产权意味着各主体对于生态资源所拥有的权利,这本身就是一种资源的配置过程。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开快,生态资源浪费现象严重,这跟产权不明晰有很大关系;国家法律规定国家拥有大部分生态资源的所有权,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人们这种合理有效利用资源意识不强,对于生态资源破坏严重,因此造成了生态资源的极大浪费。生态产权界定将各类生态资源分配到各主体、各地区之中,相对于无产权而言,根据科斯定理,这能更好地合理利用生态资源,提高经济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