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销售模式各抒己见

销售模式

度为主,销售体制中制造商占主导地位,制造商结合地方势力建立全国经销网络。经销网络由公司、地区分部、经销总店和分店组成。总店和分店负责销售汽车,地区分部负责全国合同执行过程的防调。每一地区建有车库和配件库场所,统一存货,统一定货。每一分店都是四位一体,负责新车和旧车的销售、维修、配件供应和售后服务。这种销售模式在日本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汽车经销商都是围绕某一产品的专销、专修、备件供应的品牌专卖店,按不同的产品在全国构成专业网,极大的方便了用户。总体来说,日本汽车销售模式呈现以下特点:1、销售体系中生产厂商占主导地位,厂商一般自建或者参控股销售网络。2、汽车销售以代理制为主,新车销售为排他性品牌专营,旧车可以多品牌经营。3、对代理商厂家提供技术支持,并对各代理商的服务质量、配件供应管理等进行严格控制。4、同一品牌的同一配件价格全国统一,主要部件由生产厂家自给,以保证配件质量和服务满意度。5、每一个汽车制造商都有一支规范的、高素质的经销商队伍,并且制造商对经销商有严格的考证制度。欧盟汽车销售模式从欧洲的大众、奔驰、雪铁龙等汽车销售模式的调研结果来看,欧盟汽车典故的分销模式为生产厂家→分销商→代理商→顾客。具体特征为:汽车销售体系的建立是以生产厂家为中心在欧盟国家,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关系一般通过合作或产权等为纽带,依靠合同把销售活动与双方的利益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各分销环节不管是分销商、代理商还是零售商的一切经营活动都必须以"为生产厂家服务"来展开。销售网络一般都是由众多的一级销售网点和各一级网点的二级销售网点组成。分销商和零售商体系分工严密分销商主要负责从汽车生产厂进货,然后批发给零售商,也就是负责汽车的中转或运输业务,不具备零售功能;汽车零售业务则由代理商或零售商完成。也就是销售体系中的一级网点负责批发业务,二级网点负责零售业务。这种严密的分工是为了维护各级经销商的利益和长久的合作关系。实行市场责任区域分工制在欧盟国家,汽车制造商把其所在的国家按地理范围划分为若干市场区域,每个区域选择一个分销商。各区域内又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市场小区,每个小区设有一个零售商的销售责任区域范围,使各渠道成员保持独立的经营规模,避免恶性竞争。就目前欧盟的汽车销售渠道来看,品牌4S专卖店仍然是其主要的分销形式,也是欧盟采用了20多年的汽车销售主渠道模式。但2002年以后,欧盟为了促进市场竞争,降低汽车的销售、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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