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房地产公司诉于x预售合同纠纷案
上海xx房地产公司诉于x预售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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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奉民一(民)初字第5762号
民事判决书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奉民一(民)初字第5762号
原告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区奉新镇莘奉公路4999号。 法定代表人黄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xx,男。
被告于xx,女。
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章xx,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盛xx、于xx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日受理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2009年11月9日,本院作出裁定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被告随即提起上诉。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本院作出的裁定。2010年1月22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杜xx、被告委托代理人章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购买海马路4199弄《棕榈滩商品房二期(1)》148号房屋,并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附件一注一约定:被告应当在2009年3月30日前付清全部房款;合同第七条约定,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