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省建设厅、财政厅《湖北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商品住宅和公有住宅出售后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均适用本实施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本办法所称公有住宅是指在住房制度改革和拆迁安臵中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住宅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开单栋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宅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沟道、池、阴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维修基金的监管工作。
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按市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分工,做好各自辖区内维修


